Convênios e acordos de cooperação

Acordo de Cooperação Científica ou Tecnológica entre a FAPESP e China-Lac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 Versão em português

圣保罗研究基金会和中国-拉美和加勒比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科学技术合作协议

根据 1960 年 10 月 18 日第 5.918 号法律成立的圣保罗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 "圣保罗基金会"),其总部设在巴西圣保罗市上拉帕区皮奥十一街 1500 号,在 CNPJ/MF 注册号为 43.828.151/0001-45。在本文件中,根据第5.918 号法律第 11 条 "a "款,结合 1962 年 5 月 23 日第 40.132 号法令批准的其总则,由其主席马可 • 安东尼奥 • 扎戈教授代表;以及中国-拉美和加勒比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由 代表,以下简称 “中拉技术转移中心”。

考虑到圣保罗基金会和中拉技术转移中心以下均称为“缔约双方”。

考虑到中国中拉技术转移中心与巴西圣保罗州之间科学技术研究合作的重要性,希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合作;

考虑到需要加强两国科学界和创新界之间的联系,并鼓励两国研究机构之间开展新形式的合作;

希望在缔约双方感兴趣的优先领域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的合作倡议,促进双边合作;

以下是协议内容 :

1.目的

通过本项合作协议,缔约双方将通过共同资助研究项目,在中国中拉技术转移中心和巴西圣保罗州的研究人员之间开展科学和技术合作。

2.合作形式

缔约双方将遵守其国际义务和国内法律及其他现行规定,通过以下机制促进上述合作:

a) 在共同关心的问题实施联合研究项目,交流知识和成果;

b) 组织科技研讨会、专门的工作坊、专题讨论会和其他共同感兴趣的科学会议,促进缔约双方相关机构和研究团体之间的互动,以确定未来的合作领域;

c) 开展科学交流活动,为圣保罗州和中拉技术转移中心的团队开展合作研究项目奠定基础,包括但不限于科学交流互访、工作坊和双边科学研讨会。

3.科学和技术领域

a) 原则上,可以在所有知识领域开展第二条规定所述的活动。

b) 可由指定的指导委员会在征集研究建议时共同确定感兴趣的领域。

4.实施

a) 缔约双方将根据第2条规定,并根据每个缔约方的科学相关性和国家法律及自身预算可用性来制定一项或多项行动。

b) 缔约双方将任命两名代表,每个机构一名,组成一个联合指导委员会负责持续执行本协议,并起草联合提案征集书。

c) 缔约双方可共同确定讨论具体行动实施情况的最恰当程序,包括技术考察、工作坊、评估程序和缔约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d) 每个缔约方将根据自己的标准和规则接收和审查提案。在对提议进行修订后,缔约双方将在会议上共同决定支持哪些提案。

e) 在共同感兴趣的情况下,缔约双方可通过联合指导委员会的决定来制定提交和审查提案的联合程序。

5.资金来源

a) 对于每个被批准的研究项目,中拉技术转移中心将承担来自中拉技术转移中心的研究小组的经费,而圣保罗基金会将承担来自巴西圣保罗州的研究小组的经费,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根据其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预算可用性。

b) 每次提案征集所需的资金数额将由联合指导委员会确定,但须经缔约双方批准。

6.知识产权

a) 缔约双方同意当根据本协议采取的行动产生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和知识产权时,这些产品和知识产权将将由国家立法和现行国际公约加以规范。参与者还应遵守负责资助其团队的缔约方的知识产权政策。

b) 在共同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有关缔约方将本着诚意努力制定关于分配和行使共同所有权条款的共同所有权协议,同时考虑到缔约双方相关的贡献。

7.期限

a) 本协议自缔约双方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5)年,经缔约双方书面同意可延长有效期。

b) 缔约方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前六(6)个月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c) 本协定的终止或期满不能阻碍已经批准的项目和计划的的执行,或阻碍已经开始实施的项目和计划的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双方应在项目和计划的整个执行期间保留其预算。

8.通讯

任何缔约方向另一缔约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应以正式书面发出,并发送至以下地址:

(a) 圣保罗研究基金会:
Rua Pio XI, 1500 - Alto da Lapa
CEP 05468-901 - 圣保罗/ SP - 巴西
邮箱: dc@fapesp.br
收件人:科学部总监

(b) 中国-拉美和加勒比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中国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
国际创新创业社区A3栋504
邮编:523808
邮箱: clttc_center@163.com

9.修正

本协议经缔约双方同意后可进行修订,经双方同意,并通过附加条款的形式正式生效。

10.其他

a) 除非另有共同决定,缔约各方应自行承担其对提案征集的行政管理费用。

b) 本协议引起的行动应受缔约双方的预算资金的可用性以及各自国家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约束。

缔约双方应在本协议项下的研究资金方面保持最高的伦理和法律标准。

11.争议的解决

a)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议是本着诚意签订的,因此,有关本协定的实施、执行和遵守的任何争议或不同解释将由缔约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解决。

b) 本协议的终止将导致缔约双方所有义务的完全终止,且缔约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缔约任何一方同意继续所有正在进行的行动,直至另一方通知其终止协议的意向。

本文件一经签署,双方应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以葡萄牙文、中文、英文签署本协议,协议生效日期注明在本文件中,协议正本一式三份,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協議於2023年12月6日簽署。